昨天(17日)下午,四川省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通报称:17日3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饲养的犬只伤人,主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是流浪犬伤人,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专家:如果女童受伤程度达到重伤以上
伤人犬只主人或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据了解,10月16日8时许,四川省崇州市一2岁女童在小区楼下遭一只罗威纳犬咬伤至肾挫裂伤。16日晚,经搜寻,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其主人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什么是刑事措施?对此,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教授张凌霄分析,如果女童受伤程度达到重伤以上,唐某除了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刑事角度出发,如果狗主人对犬只疏于管理,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基于饲养条件、饲养环境等情况,烈性犬咬伤咬死多人的,还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凌霄认为,在崇州女童被咬伤案件当中,狗主人饲养的是大型犬,应当对其危险程度有所预见,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放任狗在小区内跑跳,从而咬伤女童。如果女童最终伤情鉴定为重伤,则狗主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禁养和非禁养犬只伤人
饲养人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据了解,罗威纳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已被太原、沈阳、哈尔滨等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虽然《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22种禁养烈性、大型犬只种类并不包括罗威纳犬,但是唐某仍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张凌霄表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只要禁止饲养犬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非禁止饲养的犬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一般情况下狗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被咬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伤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流浪狗伤人、路人逗狗被咬伤
分别谁来担责?
女童被咬伤送医后,其母亲介绍,小区物业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如果伤人的犬只是流浪犬,在找不到犬只主人的情况下,谁对犬只伤人事件承担责任?谁有义务防止此类悲剧的发生呢?张凌霄表示,应分情况分析:
如果是被遗弃的流浪狗,但可以找到原主人,应当由原主人承担责任;
如果有固定喂养流浪狗的人士,使流浪狗在特定区域活动,喂养者应视为流浪狗的管理者,由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流浪狗是在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共区域咬人,例如小区、饭店、医院等,公共区域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要求其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研究所副所长刘双庆举例说明,物业如果在接到居民投诉之后,仍然没有作为,没有消除安全隐患,酌情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前曾发生有人抚摸、逗弄路边狗被咬的情况,这种情况又该谁来担责?张凌霄说,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在狗主人和被咬者之间划分责任。“如果被咬伤者故意逗狗造成损伤,那么被咬者对损伤具有一定过错,自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并非禁养的烈性犬,那么狗主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如果是烈性犬,那么狗主人仍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遛狗不牵绳属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及负责人都应采取措施
刘双庆强调,遛狗不牵绳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在生活中遇到遛狗不牵绳的情况,公众可以先拍摄视频取证,之后拨打110报警或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其实可以对遛狗不拴绳子的行为进行法律的惩处,以达到约束和引导的目的。”
如何尽量减少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建议,除了加大宣传力度,公共区域负责人、城管部门及犬只主人自身都要采取措施,履行法定义务:
公共区域管理者应对违规养犬的行为及时规劝和举报;
城管部门应加强对违规养犬行为的监管力度,按照法律法规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适当的惩罚措施,规范和优化对流浪狗的安置方式;
宠物主人应自觉树立文明饲养的意识,爱犬是权利,文明养犬是义务。
▌本文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总台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