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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规:不得为矿山瞒报事故死亡人员出具虚假证明

  6月29日,山西省忻州市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媒体曝出,2007年至2022年至少瞒报17名矿工死亡。事件发生后,山西省委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蓝佛安多次作出批示,省委副书记、省长金湘军赶赴忻州代县现场督导推进调查处置工作,同时成立省级调查组对事件调查处置进行提级办理。

  近日,为进一步遏制矿山企业瞒报事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或配合矿山企业瞒报事故,上级部门或领导要求下级参与或配合瞒报事故的,下级应当明确拒绝,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报告。凡被查实参与或配合矿山企业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办法》要求,公安、卫健、人社和民政等部门要坚决杜绝系统内机构和人员为矿山企业瞒报行为提供便利,为事故死亡人员违法违规出具相关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矿山企业瞒报事故,涉及到公安、卫健、人社和民政等部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瞒报事故行为。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办法》规定,经核查属实的矿山企业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矿山企业进行处罚,最低罚款100万元,最高罚款500万元;对瞒报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对瞒报事故负有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此外,经核查涉嫌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及企业的虚假不实举报和“黑记者”以曝光事故为由的敲诈勒索行为,《办法》明确,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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