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时间视频报道,近日,北京。几年前,李女士嫁给了张某,本以为幸福的生活开始了,没想到这竟然是噩梦的开始。
张某经常以爱为由限制李女士的人身自由,不允许她与外界的其他人沟通,甚至让她把通讯录所有的联系方式删掉,只剩下张某与公婆的电话。张某甚至不让李女士外出工作,一旦李女士不服从张某的要求,张某就会向李女士实施家暴。刚开始,张某还会以下跪道歉的方式取得李女士的原谅,但情况愈演愈烈,李女士因不堪精神与身体的双重暴力,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PUA是什么?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
“隐性家暴”的判断有一条原则——对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都可以算作“隐性家暴”。
比如,长时间地辱骂、恐吓,使得家庭成员处于惶惶不安的状态。
故意散布家人隐私、威胁、跟踪、诽谤、骚扰。
对家人、孩子不理不睬,常年不回家,对家人实施“冷暴力”,给家人造成心理创伤。
对家庭成员进行人格侮辱、谩骂、精神控制等。
对孩子的“放任不理”,以及对孩子的“极度控制”,也可能被认定为隐性家暴。
对伴侣实施“经济控制”,对不工作的一方进行人格贬低、质疑,使另一方一直处于精神压力状态之下,等等。
“精神控制、冷暴力等都是实施暴力的一种方式,可以被认定为家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丽说。
“很多人意识不到自己处于被家暴的状态。”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婷婷说,“又或者说,这一块本身就是比较模糊的。出手伤人的‘显性’家暴现在逐渐引起人们重视,但是隐性的家暴,不管是法律界还是社会其他领域,关注都还比较少。”
虽然“精神上受到伤害”听上去很简单,但在法律层面要认定为“家暴”,存在重重难关。
首先,“隐性家暴”举证难。
“我国法院对家庭暴力这类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隐蔽性、私密性很强,作为弱势群体,受害人搜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有限,精神伤害又很难通过伤害结果反推暴力行为的存在,”杨丽律师说,“因此,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很难还原家庭暴力的真实经过。”
全国妇联曾发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对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家暴作出指导
“作为律师,我们也很难判断当事人是不是正在遭受隐性家暴。”徐婷婷律师说,“可能家庭中某一方言辞上非常苛刻,但是这个人也有正常的时候。那么所谓苛刻语言出现的间隔、持续时长、苛刻程度,都很难去界定。”
面对隐性家暴,不仅律师,法院的法官也会犯难。
“法官面临着实操界定不清的问题。”杨丽律师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作出父母对子女的传统教育方式(如打骂)明显区别于家暴的认定。更多的是考虑当事人是否‘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风险’。”
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父母对子女的打骂,往往会被认定为“传统教育方式”而非“家庭暴力”。
而在婚姻关系中,法院的认定也是相当谨慎的。
家庭暴力本身通常具有长期性、反复性,一段时间内的“平静”,不代表没有现实危险。
“而对于‘婚姻破裂’,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基本上都是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婚姻破裂,对证据的要求又很高。不管是精神控制,还是冷暴力,收集证据还有一定的难度。此外,法院在证据的认定上非常谨慎,因此,一般都是第二次才会判离。”徐婷婷律师说。
“但对于那些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冷静期对婚姻的延长,其实等于增加了受害方受到侵害的可能。”杨丽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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