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邸某已经被改判无罪。他表示,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一桩时间跨度5年的案件,终于在今日迎来了不一样的结局。
2018年,河北滦南男子邸某与女子王英(化名)相亲当天,两人发生关系。之后邸某被警方逮捕,因强奸罪获刑3年;服刑期间,当事人宁肯不减刑,也坚持不认罪,于2021年刑满释放;今天(10月10日),唐山市中院再审改判邸某无罪。
两年前出狱时,邸某曾表示“相信法律会还我清白”。在历经5年的困扰后,他终于等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
1
邸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会惹上这个官司。
1988年出生的他,是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初中毕业后,他去当兵,2008年退伍,回到老家滦南县发展,考入当地一家单位。
2017年底、2018年初,通过网络,邸某认识了一家婚介所的老板王某。2018年春节期间,他给王某发了188元的婚介费。第二天,王某联系他说,有位叫王英的25岁女孩人很不错,叫他到婚介所看看。
根据邸某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的信息,2018年2月22日下午,他到婚介所,见到了王英。在婚介所时,邸某听王英叫王某舅舅,但当天晚上一起吃饭时,王英称她和王某没有亲戚关系,“舅舅”只是一种称呼。
见面后,双方彼此都比较满意。当晚8时许,邸某开车带着王英,来到滦南县城的北河边上。其间,两人聊得很投机,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邸某将王英送回婚介所,并通过微信给王某再次转账500元。
结果邸某刚回到家,婚介所老板打来电话,说女方和他发生关系后,又不愿意了,让他拿5万元补偿女方。
随后两人赶到女方住处。在房间外,邸某再次强调发生关系是两人自愿的,王某还是让他拿5万元钱。邸某说没钱,王某又说拿3万元也行。
相亲当天,双方聊天记录截图
邸某家人说,事发第二天,婚介所老板带着婚介所一男一女两个人来到他们家,又让他们拿2万元给女方作为补偿。邸某认为王某等人是敲诈,不愿意给钱。当天中午,王某电话报警。
后来又经过一番拉扯,邸某先后给到王某几千元。王某告诉他,没事了,可以安心上班。但是在2018年3月1日,邸某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12天后被逮捕。
之后案件进入到诉讼环节。2018年6月1日,滦南县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邸某提起公诉。检方指控:2018年2月22日17时许,邸某与王英通过婚介所相识并共进晚餐,当日20时许,邸某驾车载被害人王英到滦南县某地势偏僻处,意图与王英发生性关系。在王英明确拒绝后,邸某使用按手、压身体等手段,强行与王英发生了性关系。
法庭上,邸某拒不认罪,称他没有强迫女方,也没有实施任何暴力,不构成强奸罪。
当时滦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邸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年12月29日,滦南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邸某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邸某上诉。2019年2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入狱后,邸某坚持不认罪,一直让家人为他申诉。“本来有减刑的机会,但减刑就要认罪,这是我无法接受的。宁肯不减刑,我也不能认罪。”此前接受采访时他表示。
2019年11月28日,唐山中院驳回了邸某及其家人的申诉。家人不服,于2020年下半年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20年9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发布情况通报。当时法院表示,对此案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门力量对文章中反映的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目前正在核查中。
邸某有一个亲哥哥,也是退伍军人。据他们的父亲在2020年介绍,两个儿子都很听话,也很实在。当年发生这种事,令家人都意想不到。
2021年2月28日上午,服刑整整3年的邸某走出监狱,重获自由。走出监狱大门时,他已经泪流满面。
据邸某介绍,在监狱服刑期间,他所有考核指标基本都是满分,曾获得过三次奖励。狱警说他完全够减刑的条件,只要认罪,就可以申请减刑二至三个月。但他坚信自己无罪,坚持申诉。
3
2021年12月16日,邸某的案件在自己出狱大半年后有了新进展。河北省高院决定:指令唐山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河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 图源:华商网
由于疫情原因,该案再审日期曾几次调整。2023年9月下旬,当事人收到了唐山中院的传票,通知其10月10日,到唐山中院参加开庭。
今天一大早,邸某和家人就来到了唐山中院。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接近11点结束。唐山中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改判邸某无罪。
2018年案件发生前,邸某是一名消防员。案发后,他因此丢了工作。出狱后,他曾在一些中小学校、职校做过一段时间军训服务工作。为了生活,他打过零工,装货车,开吊车。去年年底,他开了一家小餐馆,直到今年生意才慢慢好转。
唐山中院的开庭传票 图源:华商网
4
关于本案当初的一些细节,《新民周刊》查阅一审刑事判决书看到,邸某的辩护律师在审理时曾提出:
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邸某通过婚介相识并彼此产生好感,二人在车上发生亲昵行为后被害人主动将副驾驶座位放倒,被告人趴到被害人身上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威胁等行为,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完全是自愿的。
辩护律师还指出,王英将其与邸某发生关系的事情告诉婚介所老板王某后,王某给王英发了一个有特殊意义的52.00元的红包,王英欣然接受。同时,王某与王英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让王英一定要咬住对方强奸她的事,这说明王英与王某关系密切,不同于一般客户与老板的关系。
如今,邸某已经被改判无罪。他自己表示,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对此,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欧阳晓滨律师接受《新民周刊》采访表示,关于当年婚介所老板与王英的问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邸某可以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王英、婚介所老板王某的刑事责任。
欧阳晓滨律师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王英、婚介所老板王某在明知邸某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前提下,依旧进行了刑事控告,则该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另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邸某作为再审宣判无罪的被告人,其有权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本案经过一审判决后,又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因此,该案的生效判决由二审法院作出,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系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邸某有权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此外,邸某亦可以就其因该案件受到的名誉、荣誉损害,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进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 | 王仲昀
资料参考:华商网、唐山中院、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