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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婚外情对象转账 检察监督全额返还赠与款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给予否定评判,引导树立良好家德家风。

  何某(男)与冯某(女)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7年8月起,何某因常在沐足场所消费,结识了在沐足场所从事管理工作的李某(女),两人产生婚外情,李某知晓何某有家室有儿女。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14笔共计20余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为维系两人关系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278笔共计17万余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转账共计9万余元,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费款5万余元。

  2020年1月,冯某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利息。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冯某不服,提起上诉。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向李某赠与金额37万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转款金额14万余元后,余下23万余元。23万余元的50%份额属于冯某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

  二审判决李某返还冯某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冯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冯某不服,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涉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是返还全部财产,终审判决部分返还,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终审判决变相认可违反善良风俗的赠与行为,与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李某返还冯某23万余元(即转账赠与37万余元扣减李某垫付款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工人日报)(记者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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